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護照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8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鸞上列被告因護照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044、32045、2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張秀鸞於民國99年3月1日死亡,此有財團法人義大醫院99年3月1日死亡證字003225號死亡證明書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周佳佩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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