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27日上午9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