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50號原告 陳忠信 本件原告與被告 蘇德財郭瑞芬 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蘇德財、郭瑞芬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以本院10
1年度救字第4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8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萬7,521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
3萬1,195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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