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黃靜儀
被 告 帝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永 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八月
二十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九月四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下午四
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