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732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蔡曜謙
被 告 陳志堅 (原名 陳景騰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25日上午9時52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