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12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王曉君 (即 王清河 之繼承人)
林麗霞 (即王清河之繼承人)
王志民 (即王清河之繼承人)
林良吉 (即王清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6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