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87號
原 告 續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原 告 續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原 告 續瑞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六人共同 甲○○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房屋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丙○○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