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801號
原   告 乙○○
            之8號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設址於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且兩造
簽訂之「九十六-九十八年度霹靂布袋戲影片授權出租協議
書」第11條亦明文約定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
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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