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丁○○
      丙○○
      甲○○
上列原告因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號
裁定移送前來後,原告復於民國98年6月9日為訴之追加,則依刑
事訴訟法第490條:「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
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
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就該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所為追加
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
加之訴,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5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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