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979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汎亞國際人事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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