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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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A与A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烱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世紀商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仟壹佰零壹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