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六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佳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系爭土地(新竹市○○○段二三三之八地號)最新登記簿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