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四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健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三鉅科技有限公司、甲○○、 彭榮桂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鉅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