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徐鈺芳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 徐鈺芳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