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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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三七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三七一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以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三七一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一萬元,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確定。惟於緩刑期內,受刑人更犯公共危險罪,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苗交簡字第一三九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確定,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前揭兩案判決正本後,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雪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