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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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一七號
聲請人乙○○
甲○○丙○○右三人為被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巷○○號九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八六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台北銀行三重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貳萬肆仟伍佰元│0000000││││險股份有限公司 石寶 ││││││││忠││││││├─┼─────────┼─────────┼───────────┼────────┼────────┼──┤│2│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台北銀行三重分行│九十二年三月三日│貳萬肆仟叁佰叁拾│0000000││││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寶│││玖元│││││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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