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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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債務人 蘇淑芬 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聲請人請陳報自任職新偉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迄今,每月薪資收入(須包含薪資、各種津貼、補助款、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核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請說明聲請人配偶 陳健才 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其服務單位、服務地址、月薪各為如何?及配偶是否負有債務?如有請說明債務性質及金額?
三、聲請人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房屋係何人所有?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另聲請人僅主張每月必要支出為新台幣17,500元,請敘明各項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醫療等)、支出金額及提出相關單據,又如有房屋租金之負擔,亦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扶養母親 蘇朱玉娥 ?如有,每月支出扶養費用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家庭親屬系統表,載明對於母親負有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姓名、關係及年籍資料。及說明母親有無領取老人津貼等補助?並應提出母親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及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予母親之方式及相關事證。
五、聲請人家庭(含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屋津貼或教育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六、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收入新台幣18,323元,惟每月必要支出17,500元,收入僅堪支應必要支出,請說明欲如何履行每月清償新台幣2,000元之更生方案?
七、聲請人之債權總額僅約439,947元,金額非鉅,請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還款條件(即期數、利率、每月還款金額)為何,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按期履行尚未毀諾?如已毀諾,則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事由?又為瞭解台端清償債務之誠意,請依目前每月平均收入扣除生活必要支出,願意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分幾期償還,每月還款金額及清償總額各為何),俾便本院審酌及詢問各債權人有無再次進行個別協商之意願?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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