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債權人臺南市東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龍 代理人 陳素渼 債務人 卓紅源卓賴杏 之繼承人
卓江山 即卓賴杏之繼承人 卓紅霖 即卓賴杏之繼承人 卓金龍 即卓賴杏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卓賴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款人即被繼承人卓賴杏係於101年2月13日死亡,依前開說明,其繼承人即僅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被繼承人卓賴杏對債權人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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