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古雅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美羊羊」商標圖樣之背包叁個,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5
158號被告王古雅鈴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4年9月1日期滿。扣案仿冒「美羊羊」商標圖樣之背包3個,均屬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王古雅鈴違反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51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並已於104年9月1日期滿,且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緩字第3971號緩起訴執行案卷無誤。而本件扣案附有「美羊羊」商標圖樣之背包
3個,確屬仿冒英屬維京群島商資訊港管理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在卷可憑。是扣案附有「美羊羊」商標圖樣之背包3個,確屬仿冒商標圖樣而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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