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3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理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於民國103年8月19日23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呂理斌(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另簽分偵辦)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12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58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憑。惟該案中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0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理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1月12日以103年度毒偵字第58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808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