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47號聲請人 柯李雪清 代理人 柯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88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5年2月2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台新國際商業│台新國際商業│103年7月28日│105,464元│576532│││銀行敦南分行│銀行敦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