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80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吳炳桂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