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樂達利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地下一樓法定代理人 鄭中中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三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
壹、聲明:如附件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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