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四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億零貳佰萬元折合銀元叁仟壹佰陸拾陸億陸仟柒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壹億陸仟陸佰陸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玖拾伍億零貳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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