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告中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送達代被告方碟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月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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