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二五號
原告士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沙洪律師被告本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上午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書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