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貳仟元折合銀元玖拾叁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叁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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