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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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301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第一庭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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