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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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雖於96年9月
12日傳真具狀表明將俟開庭期日補繳云云,無異自行延長上
開裁定所命補正期間,核非有據,無從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