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52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52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 施鳳釵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5260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董文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零
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叁仟零捌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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