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告 尤新達 被告 尤佰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6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連彩婷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他調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他調訴字第1號原告 尤新達 被告 尤佰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6年8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