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告佑長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鳳珠 人被告 曹淳郁
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長鋼鐵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佑長鋼鐵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802元,應繳裁判費77,3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829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