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3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506號
原   告  楊政達
被   告  吳姿儀
       杜歐州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姓名「杜歐洲」之記載,應予更正
為「杜歐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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