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秩易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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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中秩易字第74號
聲請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被處罰人 洪嘉辰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處以罰鍰確定,因
逾期未繳納,聲請機關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中市警霧分偵
字第1080074878號罰鍰易以拘留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洪嘉辰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被處罰人洪嘉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8日以108年度中秩字第164號裁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下稱原裁定)且已確
定,執行通知單亦已合法送達,惟被處罰人洪嘉辰逾期迄未
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等語。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
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
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洪嘉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本院以原裁定處以罰鍰6,000元,原裁定於108年9月23日確
定,聲請機關之執行通知書於108年10月2日作成,並於108
年10月9日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被處罰人其罰鍰繳納期限,
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被處罰人10日內即108年10月10日
起至108年10月21日(末日為休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聲請書誤載為108年10月19日起至108年10月29日止)前完成
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聲請機關提出
之原裁定、確定函、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堪
認屬實,核聲請機關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被處罰人應完納之罰鍰總額為6,000元
,其折算已逾5日拘留期間,故爰依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
例折算,認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5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