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8年度旗調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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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調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鏡和 等間請求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鏡和向聲請人聲請信用卡及現金卡
使用,迄尚積欠新臺幣221,305元、利息未清償。又案外人
即鄭鏡和之被繼承人 鄭茂榮 死亡後,鄭鏡和並未拋棄繼承,
卻於民國108年7月2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將鄭茂榮所遺
之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
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登記在相對人 鄭秀珠鄭信珠
下,致相對人鄭鏡和陷於無資力,而損害聲請人之債權,爰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調解,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
所有權利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法律關
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
訴,是依該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潘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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