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甲○○
庚○○辛○○戊○○丙○○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伍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貳拾元,合計貳萬陸仟柒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倘認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應於上開期間內聲請訴訟救助);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