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339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賴雅文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陸拾
陸元,及其中壹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陸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