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秋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柒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捌萬壹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秋燕│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79%│││248770││4月17日起│5月17日止││││81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148%│││││5月18日起│2月17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9%│││││2月18日起│││├──┼───┼─────┼──────┼──────┼───────┤│002│新臺幣│蔡秋燕│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79%│││358190││4月17日起│5月17日止││││6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2.148%│││││5月18日起│2月17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79%│││││2月18日起│││├──┼───┼─────┼──────┼──────┼───────┤│003│新臺幣│蔡秋燕│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5.76%│││375688││6月12日起│7月12日止││││元│├──────┼──────┼───────┤││││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6.912%│││││7月13日起│4月12日止│││││├──────┼──────┼───────┤││││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76%│││││4月13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0986號)
一、債務人蔡秋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877,081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蔡秋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81,90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蔡秋燕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5,688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秋燕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3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9年10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73%,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蔡秋燕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6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29年10月1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0.73%,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蔡秋燕於民國106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06月12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4.7%,按月計付。
(四)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4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834,675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延遲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證據:
一、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確認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各乙份,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二份。
二、繳款明細三份。
三、牌告利率查詢表一份。
四、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1063號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
五、債務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釋明文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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