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人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相對人富陽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富陽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第一審送達郵票實際支出一百七十元,餘一百七十元業經退回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韡婷~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七百十三元││├───────────┼──────────────┼───────────┤│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一百七十元││├───────────┼──────────────┼───────────┤│三、本裁定送達郵票│六十四元││├───────────┼──────────────┼───────────┤│合計│一萬三千九百四十七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