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籍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日結婚,共育有子女 徐偉程徐小婷 等二人,並共住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巷○號,不料被告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中午外出後即未再回家,迄今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無著,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一份、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聯合報刊登警告逃妻之剪報一紙等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徐偉程、徐小婷。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前案紀錄及入出境資料,並函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查詢被告失蹤查尋情形。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而被告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九日中午外出後即未再回家,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之戶籍謄本二份、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一份、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於聯合報刊登警告逃妻之剪報一紙等為證,並經證人即兩造所生之子女徐偉程、徐小婷等二人到庭證述綦詳,經核又與原告所述相符。此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前案紀錄、入出境資料以及函請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查詢被告失蹤查尋情形結果,被告既未犯罪在監,又非出境國外,亦未住居於娘家或兩造共同住所,目前行蹤不明等情,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警署資字第○九二○○二九六五九號函影本以及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德警分刑字第○九二三○一四一三五號函暨所附之查訪報告影本等各一份在卷可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列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抗辯,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其有何正當理由不能履行同居義務,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鄭新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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