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原告兆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玖佰貳拾肆萬元,應徵得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