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簡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嘉簡字第196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應補充更正為:「甲○○係內政部役政署第60梯次之替代役男,配置臺灣嘉義看守所戒護科服役,明知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擅離職役,竟基於無故擅離職役之犯意,自民國97年9月8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年9月15日下午7時許止,無故擅離職役逾7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黃意雯附錄論罪之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