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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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訴人 林冠德 被上訴人 林沅臻
林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9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30萬3,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6萬3,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