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57號上訴人莊 張碧雲 上訴人 莊淵棋 上訴人 莊淵博 上訴人 莊慧美 上訴人 莊慧華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鍾如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三、歷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等語。又本件原判決係判:被告 莊張碧雲 、莊淵棋、莊淵博、莊慧美及莊慧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義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6,828元,及被告莊張碧雲、莊淵棋、莊慧美及莊慧華自民國107年4月12日、被告莊淵博自民國107年4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將上開第一審判決全部廢棄。是上訴人聲明對原判決不利其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36,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