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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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廖聖英
被 告 廖學青
張文嶺
張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6日通知原告,並於108年10月17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
11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
結果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