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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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補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莊秀珠
代 理 人 歐陽志 律師
相 對 人 楊献欽
相 對 人 楊献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之土地
返還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
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
86,46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848,280元【計算式
:218×86,460=18,848,280】,調解聲請費為5,000元,聲請
人已繳交1000元,應再繳調解聲請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
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