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程梧桐
被 告 蘇文信 即大吉利搬家貨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
應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財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嗣於訴訟中撤回第1項聲明返還附表所示財務之請求(見本
院卷第47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
,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份: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雇請被告搬家,請被
告將原告之物品自桃園市○○區○○街○號搬至桃園市○○
區○○路○○○號6樓,詎被告於搬家過程中不慎造成原告所
有如附表所示財物遺失或毀損,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委任
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參照)。再按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有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成立要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固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申請
調解書等件為佐,並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調閱本件消費爭議
申訴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固可認原告確有於107年間向桃園
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等情,惟上開資料均屬原告之片
面陳述,尚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確有原告所指侵權行為之證
明,而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能提出附表所
示物品為其所有之證明,或被告確有於搬運途中不慎遺失或
損壞附表所示之物之證據,實難認原告確受有何損害,是原
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顯屬無據。
四、又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又委任與僱傭固同屬供給勞務契約,惟前
者目的係在一定事務處理,受任人在委任人所授予權限範圍
內,有自行裁量權;後者則以供給勞務為目的,除供給勞務
外,亦無裁量權可言,提供勞務者並需受雇主指揮監督,二
者間具有從屬性(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字第56號民事判
決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雇請被告搬家,是被告就
其勞務履行並無裁量權限可言,則兩造間之法律關係是否為
委任已非無疑,遑論原告就其所受損害及被告就其勞務之履
行是否有過失等節,均無法提出證據以證其實,是原告依委
任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五、從而,原告依委任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詹于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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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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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觀音菩薩針繡立體畫像│1│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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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茶壺│1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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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阿瘦 皮鞋│1│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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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畚箕│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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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掃把│2│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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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尺魚缸│1│個│破裂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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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電視架│1│個│斷裂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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