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9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9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法樟 相對人即債務人晶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華錚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顯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顯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