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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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9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文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文赫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壹顆(毛重零點肆伍零捌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趙文赫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膳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 官桑子 樑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