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25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琦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7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琦銳(原名 江政豫 )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